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10.17. 臺內營字第四四0二四八號(一九二)
要旨
國防部擬採民防限建高距比1:50興建國防醫學中心案
主旨
奉交議「國防部採民防限建高距比1:50,在內湖原 陸軍工校舊址興建國防醫學中心」乙案,復請查照 轉陳。
說明
一、依據貴75.9.25.臺(75)交字三六一三一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案經本部75.10.14. 邀請國防部、交通部、空軍總部警備總部、臺北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國防部擬採民航限建高距比1:50,在內湖原陸軍工校舊址興建國防醫學中心乙案,既經會商交通部民航事業主管機關綜合研究咸認不影響飛航安全,本部同意依其意見辦理。
(二)至同一地區人民申請建築,其設計之建築物高度仍得比照前開規定,採民航限建高距比1:50進行審查,惟國防部應將該地區範圍事先繪製於飛航禁限建圖上,送交主管建築機關,以利執行。(內政部75.10.17. 臺內營字第四四0二四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