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9.8.警刑司字第八七三五四號函
要旨
同一車輛、同一地點違規,續由不同單位、時間先後逕行 舉發數次,可否合併處罰?
主旨
據請示:同一車輛在同一地點違規,連續由不同單位、時間先後逕行舉發數次,可否合併處罰乙案,應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查明其違規停車係屬違規行為之繼續或屬屬數違規行為之連續,如係前者則應則為一違規行為以一行為處罰:如屬後者,則為數違規行應可依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分別處罰。至於違規行為是否發生於二小時以內應與本案無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9.8.警刑司字第八七三五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