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9.3. 交路字第二0八九六號函
主旨
一、凡大客車使用偽造、變造、朦領之牌照者,於查獲違規營業時,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五萬元罰鍰以收遏阻之效乙案,同意照辦。
二、另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建議,查獲該等車輛違規營業時,除刑責部分移送法辦並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罰鍰與扣繳牌照外,扣留違規車輛禁止行駛,並追究其來源,如屬拼裝車輛,予以沒入乙節,請併案辦理。(交通部75.9.
3.交路字第二0八九六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凡大客車使用偽造、變造、朦領之牌照者,於查獲違規營業時,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五萬元罰鍰以收遏阻之效乙案,同意照辦。
二、另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建議,查獲該等車輛違規營業時,除刑責部分移送法辦並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罰鍰與扣繳牌照外,扣留違規車輛禁止行駛,並追究其來源,如屬拼裝車輛,予以沒入乙節,請併案辦理。(交通部75.9.
3.交路字第二0八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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