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8.11.臺內營字第四二九四三五號(一四0)
要旨
解決高層建築影響附近低層建築收視不良問題座談會
主旨
檢送本部75.8.5. 召開「解決高層建築影響附近低 層建築收視不良問題」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解決高層建築影響低層建築收視不良問 題座談會 二、開會時間:75年8月5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三、開會地點:內政部營建署四0三會議室 四、討論: (一)交通部郵電司: 為保障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不受干擾,有關 禁限建之規定,業已明文,而本次會議係討論電 波接收問題,與前述之規定性質不同。 (二)行政院新聞局: 本局前與交通部依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 立辦法,惟共同天線架設地點覓取不易,該辦法 於市區內恐難應用。 (三)電視學會: 架設共同天線儘可能選在高處或空曠處,於大樓 內裝設,乃一理想之方式,新聞局有一工作小組 刻正從事有關有線電視之研究。 (四)電機技師公會全聯會: 共同天線系統所費不多,設備費用宜由建築業主 負擔,至於維修費用得自行設法協調。建築時由 業主預留管、線、天線,以備受影響之低層建築 物引用應是目前可行之方法。 (五)建築師公會全聯會: 臺灣地區個別設置天線之結果,造成市容之紊亂 ,國外並無類此情形,因此應儘量鼓勵設置共同 天線,明文規定在一定高度以上之建築物應附設 該項設施,以利執行。 (六)沈祖海建築師事務所: 裝設共同天線有若干問題應事先釐清,設若共同 天線費用由興建大樓之業主負擔,大樓以外接通 其他住戶之管線由誰負擔?如何穿越道路?於施 工中未架設天線前,造成收視不良,如何解決? (七)臺灣省新聞處: 臺灣省受地形影響,導致電視收視不良地區很多 ,臺灣省目前已興建三十一座大小轉播站,改善 收視不良情況。至於都市因高樓影響造成的弱收 視,則無法解決,由於民眾反映甚多,本處於73 年1 月函請本府建設廳,反映內政部,建議修改 建築技術規則,以資因應。責成高樓建築業主架 設共同天線,以解決低層建築收視不良情形,同 時應考慮兩個問題:(一)將來設備的維護、管理 、更新。(二)社區共同天線與第四頻道無甚差別 ,管理問題應未雨綢繆。 (八)高雄市新聞局: 1.都市發展之趨勢,高樓建築勢在難免,因此若能 在新建築物申請時,先顧慮到影響低建築物的問 題,可考慮附設「共同天線」,俾便民眾共享。 2.電視之發展趨向,應是走向有線電視(cable) 的 方向,對社區電臺共同使用同一天線,即省錢, 又省力,如何在建築法或其他有關社會加以容納 。 3.目前,有些收視不良的地區,已有自費裝設共同 天線的情形,如新建高樓在申請建築時即以規定 ,則考慮較為週全。 (九)臺北市政府國宅處: 本市成功國宅興建後,附近低層住戶紛紛反映, 電視畫面重疊模糊,惟現行法令,未對建築物影 響他人電視收視情形有所規定,無法據以處理, 就技術處理層面考量為求改善是項電視收視情形 ,可以「在高層樓建築物之屋頂架設共同天線, 再以電纜接至影響區域內之各戶電視機」之方式 處理。唯是項改善方式牽涉之「屋頂架設共同天 線對房屋所有權人之影響」「系統之費用」「電 纜線路經過道路、私有土地涉及之法律問題」「 系統之長期維護保養問題」「系統是否符合法令 規定」「受害區域之認定問題」等法律權益問題 遠較技術層為複雜,非有通盤之考量及完備之法 令系統實無法徹底解決。 (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本局早在十年前已面對這項問題,對於國際衛星 轉播站、地面電臺等,均透過都市計畫管制其週 圍之建築物高度。而本次會議討論之問題,尚無 明確法令可資遵循,因此可能導致共同天線申請 設立困難,或可能會有「第四臺」出現之管理問 題。 (十一)交通部電信總局: 美國最重視民權,對於電視之收視,亦可謂人民 權利之一種,亟應訂定法令,以資因應,如法令 規定明確,則共同天線電纜穿越道路,應不成問 題。 (十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架設共同天線下列問題點:1.經由私有土地如何 取得許可2.共同天線架設費用之分攤。日照因素 具有不變,電視傳播似無法比照日照權立法,似 可利用發射同步衛星方式加以解決。 五、主席結語: 由於大眾傳播事業進步,收看電視已成為國民日常 生活之一部分,每個人應有機會享受該等福利,而 依據各單位發表之意見,架設共同天線乃為解決目 前收視不良問題之較佳方式,未來建築法令如何配 合因應,當屬本部責無旁貸之事,惟架設共同天線 所衍生之諸多問題,涉及其他單位權責,爭議仍多 ,因此本次座談不作具體結論,類此問題,仍請有 關單位作進一步之研究。(內政部75.8.11.臺內營 字第四二九四三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