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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8.8.交路字第一六三0八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08 日

主旨

學習駕車地點,屬公共通行之公用道路,則可以無照駕駛論處。(交通部75.8.8.交路字第一六三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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