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7.23.臺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三號(一二五)
要旨
中正國際機場禁止及限制建築範圍擬照民用辦法繪製案
主旨
奉交議為中正國際機場禁止及限制建築範圍,擬照 民用辦法予以繪製乙案,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據貴處75.6.17.臺(75)交字第二二0七二號交議通知單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75.7.16.邀請國防部、交通部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如次:「本案中正國際機場禁止及限制建築範圍圖之繪製,宜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辦理;並為配合軍事戰備需要,得依該辦法第九條之規定,適用行政院75.4.28.臺(75)交八七一一號函規定,用符實際。」(內政部 75.7.
23. 臺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