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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5.29.警刑司字第七0九七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未盡其應盡之義務,以致肇事傷人, 應如何處理?

主旨

按交通部74.5.16.交路(74)字一0三二七號函釋復略以:「汽車駕駛人吳至和君於行車前因未能詳細檢查煞車確實有效,即冒然行車,以致肇事傷人,有違安全規則八九條一款之規定,自應依道管條例六一條二項論處,又汽車所有人就其車輛本應隨時注意,並保持煞車之完妥靈活有效,方得交駕駛人行駛,亦為同條例十九條所明示,今本案汽車所有人既未盡其應盡義務,即將汽車准由吳君駕駛,致生車禍,自亦應受該條文之約束裁處,再者,本案既應就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分別論處,則有關應由那一機關處理一節,自應依同條例第八條及處理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5.29.警刑司字第七0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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