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5.23.臺內營字第四一0三三四號(0八二)
要旨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指定建築線 疑義
主旨
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 指定建築線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3.24.建四字第00六八八七號75.5.6建四字第一七0五四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若建築基地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完成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無從依該法規定限制其土地之使用,自不適用前開之規定。(內政部75.5.23.臺內營字第四一0三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