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5.12.交路字第一0一七二號函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前行之駕駛人緊 張過度引起突發心臟病死亡之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查定駕車行經施工路段未注意減速慢行,並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前車駕駛人認為將遭撞而當場警嚇過度引發心臟痲痺致死,雖未撞及死者之車輛,但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交通部75.5.12.交路字第一0一七二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汽車駕駛人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前行之駕駛人緊 張過度引起突發心臟病死亡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查定駕車行經施工路段未注意減速慢行,並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前車駕駛人認為將遭撞而當場警嚇過度引發心臟痲痺致死,雖未撞及死者之車輛,但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交通部75.5.12.交路字第一0一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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