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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5.10.警交字第四六三一0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計程車在劃有黃色網狀交通輔助標線區內違規停車,但司 機不離座,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可否逕行舉發 乙案。

主旨

一、關於計程車駕駛人違規停車在火車站前黃色網狀交通輔助標線區內兜攬乘客,「司機不離座,引擎不熄火,執勤警員欲前往取締時,違規司機即駛離數公尺,但仍未離開黃線網。鳴笛也不離開」之情節,其取締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不服指擇、稽查、取締而逃逸......」予以逕行舉發;惟取締時務請審慎注意不服稽查取締事實之認定,不可僅憑直覺意氣用事,必須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且經執勤人員明白意思表示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方得舉發。

(一)拒絕索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在稽查中藉故叫囂,尚未達妨害公務程度者。

二、取締人員製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請於單上空白處註明其情形。(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5.10.警交字第四六三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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