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3.26.警交字第三0一三二號函
要旨
解釋駕駛人因違警習慣被移送管訓期滿離隊未滿兩年,可 否辦理執業登記證
主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准辦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以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且有該項一、二、三款之情形為要件。本案駕駛人因違警習慣經提報核准移送管訓,其性質與罪刑判決不同,除依現行列管查察外,應無不准辦理執業登記證之限制。(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3.26.警交字第三0一三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