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3.4.交路字第0三九三八號函
要旨
汽車在收費停車處罰不依規定繳費者,可否逕行舉發疑義
主旨
一、查警鞋逕行舉發「在收費停車處罰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案件之處理,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警察機關裁罰)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為「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其適用範圍較廣。因之警察機關舉發「路邊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案件,除設有「路邊收費停車表者」可依前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並可逕行舉發外,至於未設有計費停車表之停車處所,不論其係路邊或路外停車違規,均可依前條例第廿七條規定處罰,惟在路邊未設有計費停車表之處所停車,貴轄單位既派有人員管理,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繳費固有未合,但其行為性質究與違規停車之行為有別,自不宜概以「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理由逕行舉發。
二、警察機關對已設有路邊計費停車表之處罰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由交通稽查人員以逕行舉發方式告發尚能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惟在有停車場管理員負責收費之路邊停車處所,因停車管理人可當場處理停車收費問題,如收費人員他往,使停車人無法繳費,反以逕行舉發方式取締不依規定繳費,似有未妥,如再賦予收費管理員交通稽查權逕行舉發,恐會遭致批詊,本案請就停車收費之執行支術研究改善為宜。」綜合上述,如屬逕行舉發範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逕行舉發之。(交通部75.3.4. 交路字第0三九三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