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2.28.交路字第00二七九號函
主旨
查轉彎車輛會影響行車車流之順暢,故欲轉彎車輛應開啟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優先通行。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規定,將車輛行經交岔路口之通行標,依序排定如左:
一、有交警察指揮者,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優先。
二、無交警察指揮者,以燈光號誌之指示為優先。
三、無燈光號誌指示者,以幹線道車輛輛為優先。
四、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以直行為優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以右方車輛為優先。
(交通部75.2.28.交路字第00二七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