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2.25.交路字第0三00一號函
主旨
駕駛人如在高速公路被警同時舉發二項以上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行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擬;「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三條規定:「二項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同細則第十三條亦規定:『二項以上之行為,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填記。但管轄機關不同......均應分列填掣通知單』故本案本處認為二項以上之違規行為如均屬高速公路管制規則內同一條文者,則併案填掣一張違規通知單從一從重處罰即可,惟如二項以上之違規行為係分別違反高速公路管制規則不同之條文者,則應分別予以處罰』,經核尚屬允當,同意照辦。(交通部75.2.25.交路字第0三00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