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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5.2.20.臺財稅第七五三一一四一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引水人團體壽險保費應於支付時併入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 辦理扣繳

主旨

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為引水人投保團體壽險,其支 付之保險費既係自各引水人之所得中扣除,核非該 辦事處之必要費用。該辦事處於支付時,未併入引 水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於法不合,應於支 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

說明

二、本案就引水人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督。」以觀,引水人辦事處並非營利事業單位或聯合執行業務之聯合事務所,引水人亦非辦事處之員工,而該項壽險又係引水人為自已投保,非為所屬員工投保,自非屬辦事處之必要費用,故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惟該項保險費可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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