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75.02.06. 臺(75)技字第0五二七九號函
要旨
私立學校購用校車應以新車為原則案
主旨
貴校函詢可否接受長和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捐贈之大 型自用客車兩部並辦理過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75)南家教字第0一0三號函。
二、依據本部七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臺(74)中字第0一四三六號函,私立學校購置大客車作為員生交通車,為維護師生安全,在交通部未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前,購用校車仍應以新車為原則,如因限於財力不得不購用舊車者,其購買時之車齡不得超過五年,該車全部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年。
三、長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貴校之大型自用客車兩部,均逾上項時限,為維護師生安全,應以婉辭為妥。(教育部75.02.06. 臺(75)技字第0五二七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