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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4.12.19.警刑司字第一三三三九0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逾期繳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經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後,如違規行為人非居住本轄內者,可否委託當地分 局派出所引導執行乙案

主旨

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臺六五函民二九八五號函:「因受處分人居住外縣市,致原移送機關無法派人引導執行,請由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該管鄉鎮市公所派員引導執行,如該管鄉鎮市公所同意派員引導,可由移送機關向執行法院或受託法院陳明派員引導機關名稱,引導地點等有關事項,並加強該機關與法院間之連繫,以利執行。」依照上開函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警察機關管轄部分),如違規行為人居住他轄,應可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引導執行。至於強制執行所需經費,仍請依照內政部警政署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警署刑司字第三八00三號函之規定,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4.12.19.警刑司字第一三三三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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