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2.7.交路字第二五七一九號函
要旨
有關未經許可利用路邊停車處擅自收費保管各種車輛應依 何種法令取締處罰乙案
主旨
一、按機、慢車所有人在政府設立限停自用小型車之處所停放機、慢車輛,則政府既於路邊設有指示標誌、標線,對於機、慢車使用人即有遵守之義務,縱該處所係經他人不法佔用擅自收費保管,其機、慢車使用人既明知該停車處不應違規停車,而仍予停放,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七十四條第四款之分別適用;如係他人未經許可佔用「道路」或「路邊」收取停車費,而該處所並非政府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則對寄放車輛之停車人,不得逕加核處。
二、擅自佔用道路,用以保管他人車輛之收費營業人所佔用道路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道路」之路權範圍,可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處理。
三、至於擅自佔用政府設立限停自用小型車輛路外停車處,用以保管他人機、慢車並取保管費者,其佔用公設之停車場用以違規營業之行為,已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得規範,自以由警政機關移送相關機關處理為宜。(交通部74.12.7.交路字第二五七一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