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11.29.警刑司字第九二九七六號函
要旨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時, ,對於「傷」之認定,應依規定力求審慎公正,以維護駕 駛人之權益
主旨
為維護駕駛人之權益,對於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吊扣駕駛執照者,就該項所稱「傷」之認定,應按具體之傷害情形,切實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警署刑(壹)字第三四0五號函暨本處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警交字第一二二八三七號令轉頒之「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之規定,公正客觀予以認定。(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11.29. 警刑司字第九二九七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