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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1.5.交路第二三二一三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機車駕駛人廖、洪二人未能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小心慢 行,以致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處罰一案

主旨

查案除廖、洪二人未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以致肇事應負行政責任外,其肇事主因既係鍾李仙女行走快車道阻礙交通所致,且有關洪員部分亦經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可資覆按,顯見廖、洪二人所犯僅應負刑事上之疏虞或懈怠過失責任,渠等行政責任,前開二法令如無處罰明文,自可免議。(交通部74.11.5.交路第二三二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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