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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9.26.交路字第一九九二二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解釋計程車違規營業之舉發及裁罰認定要件之規定

主旨

一、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在鐵、公路車站內零星攬客往某地,是否即構成違規營業乙節,除乘客與駕駛人業經合意不按錶收費,及乘客已搭乘之事證確鑿,有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適用外,如駕駛人僅在車站內招攬乘客,而乘客尚未搭座或無事實可證乘客與駕駛人就車資另有合意,則不能謂已構成計程車違規攬客營業,自無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

二、關於取締計程車違規營業是否應由監警聯合稽查小組執行?舉發時是否需使用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並製成筆錄或違規事實說明書;共同簽證認定始合乎規定程序?又交通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製者之舉發程序是否有效乙節,原則同意比照取締遊覽車違規營業作業手冊及取締違規營業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惟此非為裁罰違規營業之必要條件,最主要者應著重於舉發之事實行為是否構成違規營業及違反汽車運輸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營業,固然能名符其實,但亦不排除其違規營業行為之處罰,以達毋枉毋縱公平公正目的。

三、關於計程車及小型自用客車違規營業之處分對象究應以車主抑或以駕駛人乙節,既稱營業自應以營業主體之車主為其處分對象。(交通部74.9.26.交路字第一九九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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