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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9.19.警交字第一0四二四0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據請釋示曾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可否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案

主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之第一項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以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者為限,竊盜罪非屬上列之罪,應不受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辦理執業登記之限制。(現行第三十七條)(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9.19.警交字第一0四二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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