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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9.2. 交路字第一八四三四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吊扣駕照,如假冒遺失,重新申請補照時,如何處置?

主旨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案,被易處吊扣駕照,如假冒遺失,於重新申請補照時,當場發現者,不准補領,倘公路監理人員未當場發現,駕駛人持用該矇領之駕照駕車,經警查獲,自可將該駕照扣留,送監理單位註銷,並依道管條例二十一條六款處罰,惟如係在公路監理人員整理查對檔案資料時發覺,應通知當事人限期將該矇領之駕照繳回,至於未於限期內繳回者,是否依刑法第二一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移送法辦可自行斟酌情節依法辦理。(交通部74.9.2. 交路字第一八四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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