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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9.2.交路字第一八一二一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2 日

主旨

一、停於路邊之車輛,如不妨害交通,未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晝晦、迷霧、雨、雪、霧、風、沙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清不之道路,自可免予依同款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

二、汽車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樹立車輛故障標誌,甚為明確應無疑義。

三、電器廠商承辦電信電力工程之工程車,停車施工現場,從事工程或工作,因非屬一般停車,自應依照本部六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交路(65)字第0二二四八號函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交通部74.9.2. 交路字第一八一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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