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8.27.交路字第一八五七八號函
主旨
查車輛號牌因違規案被扣,在通知單所應到案時間,駕駛人憑通知單駕該車繼續行駛,致被舉發「未懸掛號牌行駛公路」,因該號牌係被查扣,在該違規案未裁定之前,不宜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裁罰,至於本部七十三年二月七日交路(73)字第00七六一號函,若號牌因案被扣(代保管)如逾應到案時間未到案而仍行駛者,不宜以「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之規定處罰,可另依規定程厲處分乙節,係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程序處理。(交通部74.8.27.交路字第一八五七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