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8.24.交路字第一八三八五號函
要旨
解釋貨車裝載貨物,行駛高速公路超高但未超過四.二 公尺之處罰
主旨
貨車裝載非整體物,超高亦未超過四.二公尺,行駛高速公路,核與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似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九條規定處罰。(交通部74.8.24.交路字第一八三八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貨車裝載貨物,行駛高速公路超高但未超過四.二 公尺之處罰
貨車裝載非整體物,超高亦未超過四.二公尺,行駛高速公路,核與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似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九條規定處罰。(交通部74.8.24.交路字第一八三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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