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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四八四四(一)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規定臺省鄉鎮地區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而無零星爦 客之行為者,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 (已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從輕處罰。

主旨

一、查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係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惟據各方反映及計程車業者陳情認為省轄鄉鎮地區計程車業之所以不依規定按收費,係因營收不佳無法維持,有其事實困難,故有建請加成收費之議。另在未訂辦法實施前,如遽依公路法規定從重課罰,處以罰鍰新臺弊九千元,失之過重,使原本營收偏低之業者無力負擔,甚至被迫歇業,導致生計斷絕,因而請求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從輕處罰,案經本部審慎衡酌、爰決定在各處加成辦法未實施前,暫予從輕處罰。(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四八四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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