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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8.20.交路字第一八三八五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小型貨車裝載貨物,行駛高速公路超高,但未超過高 速公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最大高度四.二公 尺之違規行為,應如何處罰一案

主旨

查本案既非裝載整體物,亦未超過四.二公尺,核與該規則第十九條規角之構成要件不符,似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交通部74.8.20.交路字第一八三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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