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7.8. 交路字第一四六一七號函
主旨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未繳回,仍使用該牌照行駛如被警查獲而掣有交通違規單者,宜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處罰。如於期滿未繳還,而於換領正式牌照時,經監機關查獲,則宜依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處罰。(交通部74.7.8. 交路字第一四六一七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未繳回,仍使用該牌照行駛如被警查獲而掣有交通違規單者,宜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處罰。如於期滿未繳還,而於換領正式牌照時,經監機關查獲,則宜依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處罰。(交通部74.7.8. 交路字第一四六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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