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7.6.交路字第一四四三一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其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起 算日期,應以裁決日期抑裁決書送達日起算疑義乙案
主旨
同意依據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67. 函刑字第0二四三八號函,修正本部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交通71. 字第一一0八三號函說明三釋示為:『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處分予以吊銷註銷者,其限制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之起算日期,應自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或註銷之日起算。』(交通部74.7.6.交路字第一四四三一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其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起 算日期,應以裁決日期抑裁決書送達日起算疑義乙案
同意依據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67. 函刑字第0二四三八號函,修正本部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交通71. 字第一一0八三號函說明三釋示為:『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處分予以吊銷註銷者,其限制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之起算日期,應自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或註銷之日起算。』(交通部74.7.6.交路字第一四四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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