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28.警交字第六七六九八號函
要旨
六十七年因搶劫入監,刑期六年,七十年假釋,七十四年 五月服滿兵役退伍,如領有職業駕駛執照,能否駕駛計程 車維生一案
主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三款,曾犯搶劫罪受刑人在假釋中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至假釋期滿者,應不受同條項第一款滿二年之限制。(現行第三十七條)(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28.警交字第六七六九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十七年因搶劫入監,刑期六年,七十年假釋,七十四年 五月服滿兵役退伍,如領有職業駕駛執照,能否駕駛計程 車維生一案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三款,曾犯搶劫罪受刑人在假釋中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至假釋期滿者,應不受同條項第一款滿二年之限制。(現行第三十七條)(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28.警交字第六七六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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