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8. 警刑(司)字第五七一九0號函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屬自動繳納罰鍰案件,違規人逾期 到案,舉發單位未按時移送,裁決單位應如何裁處乙案。
主旨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四十七條所規定得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違反行為人應於指定應到案時間內持該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到案願自動繳納罰鍰者,始依其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處罰。如違規人已逾期到案,自不符得自動繳納罰鍰之要件,縱因舉發文件尚未移到,除應比照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違規通知單蓋延期到案戳記並催請查獲機關速即移送外,不得依其違反條款法定罰鍰最低額處罰,俟該案移到案再行依法裁處。再者,屬自動繳納罰鍰之事件,依規定不需扣留證照,如有扣件之情形,自仍應依照上述情形辦理。
二、鑒於近來部分單位舉發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每不依規定辦理,除造成案件處理困擾外;並損害人民權益,各單位主管應切實負起督導考核之責。爾後如再有移送遲緩或錯誤情事,受理單位於依照前項處理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催送時,請將催送單副本抄送本處乙份,以查究責任。(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8. 警刑(司)字第五七一九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