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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5.16. 交路字第一0三二七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16 日

主旨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因而肇事傷人之違規案件,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乙案,核復如后:

一、本案汽車駕駛人吳至河君於行車前因未能詳細檢查煞車確實有效,即冒然行車,以致肇事傷人,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論處。

二、又汽車所有人就其車輛本應隨時注意並保持煞車之完妥靈活有效,方得交付駕駛人行駛,亦為同條例第十九條所明示,今本案汽車所有人既未盡其應盡義務,即將汽車准由吳君駕駛,致生車禍,自亦應受該條文之約束裁處。

三、本案既應就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分別論處,則有關應由那一機關處理乙節,自應依同條例第八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交通部74.5.16. 交路字第一0三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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