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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5.14.交路字第0八九一六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貴署函詢同時時分別違反交通法令,被分別處罰,行為人 不依限繳納罰鍰,經易處吊扣駕照時,又不繳交駕照,經 再易處吊銷處分,是否可分別裁決吊銷駕駛執照但執行其 一乙案

主旨

本案貴署函詢可否分別裁決吊銷駕駛執照,但執行其一乙節,本部同意,至於高雄市警察局於裁處吊銷駕駛執照後,始發現另有前案,而駕駛人已無駕駛執照可資吊銷,函詢如何併案處理乙節此係裁罰機關對交通違規事件,未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即時處理,致生積案,屬於作業管理問題而非法令問題,尚請自行處理。又目前交通違規裁決案件,如有積案未見處理,請予重視設法清理,以免影響交通秩序與法令尊嚴。(交通部74.5.14.交路字第0八九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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