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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5.1. 交路字第0九0四八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因而肇事 致人傷亡,如何處罰乙案

主旨

本案卷查所附呂進財君肇事各項資料,並未提及呂君肇事地點之路況上曾臨時發生道路障礙,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卻遽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加以告發,兩者似未見吻合,仍以查明為宜。至高雄地院判決所載:「汽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警戒前方,控制適宜之速度作應變措施,以預防危險發生」,僅在指陳汽車駕駛人開車時應隨時保持注意狀態而已,故除汽車駕駛人未保持該項注意狀態並已達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汽車駕駛人應遵守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外,該刑事上所課予注意狀態之違反並不即該當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是以本客呂君雖有肇事行為,但如無其他可歸責於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原因時,自仍難認有上開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交通部74.5.1. 交路字第0九0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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