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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4.2.交路字第0四五七七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為計程車經警察舉發違規營業(零星攬客,不依規定按錶 收費),究應如何裁罰較為妥適

主旨

本案經於本年三月十九日邀約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會商決議:「計程車零星攬客,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事關汽車運輸業之管理,應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廿三條第三款計程車圾應裝設自動計費器,按照規定收費,不得停止使用或逾額收費之規定,並依同規則第卅八條規定應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三千元罰鍰。」(交通部74.4.2.交路字第0四五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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