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2.26.交路字第0一五八號函
要旨
未具外交官身分,冒用「使」字牌照,應如何處置?
主旨
查未具外交官身分者,冒用「使」字牌照,對其涉案車輛之處理,似應先行查明其車輛來源,如其係向駐華外交機構或人員購買,或由駐華外交機構、人員所贈與者,在交通法規方面,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但該項車輛係免稅進口,其牌照係由外交部核定免稅免費領用,而受贈與人或買受人不依「不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申請繳銷享有特權之牌照,而繼續使用,顯有逃稅之嫌,應函請外交部及財稅機關依法處理。倘若其車輛屬於一般自用車,而偽造、變造、竊取或借字享有特權之牌照,除觸犯刑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有關定處罰。(交通部74.2.26.交路字第0一五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