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2.22.交路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
主旨
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或於交岔路口占用機車專用道等候號誌通行,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本條規定處罰。其非為違反臨時停車之規定,自無非法臨時停車須分別處罰問題。至除此兩者情況之外,如尚有在機車專用道上臨時停車情形可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罰。(交通部74.2.22.交路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或於交岔路口占用機車專用道等候號誌通行,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本條規定處罰。其非為違反臨時停車之規定,自無非法臨時停車須分別處罰問題。至除此兩者情況之外,如尚有在機車專用道上臨時停車情形可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罰。(交通部74.2.22.交路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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