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26.交路字第0一四八四號函
主旨
一、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經舉發並責令繫安全帶後,如繼續行駛再被查獲未繫安全帶者,自可再行舉發。
二、對於未裝安全帶者,於舉發後,依現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立法精神,執勤警察應勸導其改行一般道路如行進至交流道後而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再被查獲,仍可再行舉發,並依未繫安全帶舉發。
三、同時查獲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未繫安全帶者,應以一違規行為舉發。(交通部74.1.26.交路字第0一四八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