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2.18. 警刑司字第一二四六四0號函
要旨
職業小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 行執業,已舉發二次以上經吊銷其駕駛執照後,再駕駛計 程,應如何處罰乙案
主旨
既經吊銷駕照而再從事駕駛自係無照駕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2.18. 警刑司字第一二四六四0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小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 行執業,已舉發二次以上經吊銷其駕駛執照後,再駕駛計 程,應如何處罰乙案
既經吊銷駕照而再從事駕駛自係無照駕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2.18. 警刑司字第一二四六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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