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12.14. 臺內營字第二七三七一九號(二二四)
要旨
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 定規定
主旨
奉交議關於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 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定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
說明
一、復貴處73.11.13. 臺(73)內字第三八八四八號交議通知單。
二、按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其為日據時期之保甲路者,因供公眾通行滿二十年,已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而成為他有公物,除其為公路系統之鄉道,應依公路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處理外,如確無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所定繼續並表現情況者,則該管縣、市政府自得就此他有公物關係,以公告方式為廢止之意思表示消滅之。(內政部73.12.14. 臺內營字第二七三七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