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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11.28.交路字第二五四五三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解釋依法易處吊扣或吊銷處分書送達後,不得申請變更原 處分

主旨

汽車違規駕駛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經依法易處吊扣其駕照,仍不依限繳送駕照,經依法易處吊銷駕照,處分書送達後於未通知管轄機關註銷前,可否准其改繳罰鍰或易處吊扣駕照乙案,查違規處分書既已送達,即生處分效力,自不得由違規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變更原處分。(交通部73.11.28.交路字第二五四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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