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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0.22.警交字第一0六0六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無故拒不參加計程車從業人員講習(交通安 全研討專題座談會),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 十四條舉發一案

主旨

查警政署前頒「計程車從業人員服務輔導綱要計畫」有關講習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六條辦理,如經查證結果確係無故拒不參加者,自可依法舉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0.22. 警交字第一0六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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