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10.11.交路字第二二0一四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聯結車,應依照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如因違反道路安全規定,而肇事致人死亡者,併應依照 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十條之規定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聯結車,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如因違反道路安全規定,而肇事致人死亡者,併應依照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十條之規定處罰。(交通部73.10.11. 交路字第二二0一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