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10.11.交路字第一二三一號函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肇事致 人死亡之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如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人死亡者,併應依照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第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罰。(交通部73.10.11. 交路字第一二三一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肇事致 人死亡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持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如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人死亡者,併應依照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第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罰。(交通部73.10.11. 交路字第一二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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