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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9.5.交路字第一九五一八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職業小客車駕駛人先前肇事被軍事機關查扣於查扣期間再 度肇事,被交通警察舉發「未帶駕駛」,應否處罰一案

主旨

本案曾君之「未帶駕照」,係因被基隆憲兵查扣,其間固經一年始行發還,惟查扣者究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主管機關,是以曾君之未帶駕照究非可歸責於己,其於七十三年五月廿九日再度肇事,自難以「未帶駕照」予以處罰。(交通部73.9.5. 交路字第一九五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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