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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9.1.臺內警字第二三二六一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自動販賣機擺設騎想走廊妨礙交通處理疑義

主旨

一、擺設騎樓、走廊等道路範圍之自動販賣機如有妨害交通事實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理。

二、自動販賣機係以機器代替人工經營商業行為之一種一方法,且其所有權亦有所屬,自不宜因取締時無人承認為其所有人,即以無主物處理。

三、違規自動販賣機所有人一時難以查明時,可採公告方式以查明之,至可否處罰供接水電商戶乙節應視其參與違規之事實依法認定之。(內政部73.9.1. 臺內警字第二三二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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