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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7.4. 交路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解釋「加工出口無」之街路是否屬於道路範圍。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之說明,故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於道路範圍,本案高雄加工出口區之街、路是否屬於前述道路範圍,乃實質上的認定問題。(交通部73.7.4. 交路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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