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06.07. 交路(73)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一)
要旨
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業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主旨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違規營業處罰規定:
第一次處五千元罰鍰、第二次處一萬元罰鍰、第三次處一萬五千元罰鍰、第四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五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自第六次起每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上述計次處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兩年後重行計算。(交通部73.06.07. 交路(73)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