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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5.19.警刑交字第四三九五四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19 日

主旨

查二人以上騎乘之協力車為目前國內之戶外活動交通工具,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尚無處罰規定,惟如其確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警察機關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發布命令,指定其行駛路線或劃定其行駛地區,違者依同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罰,如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併行競駛者,得依同條例第七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5.19.警刑交字第四三九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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